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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法硕联考辅导民法比较题精讲(十一)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06年法硕联考辅导民法比较题精讲(十一)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第十三章 债权概述

    1. 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非合同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杂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区别:

    1) 合同之债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非合同之债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

    2) 合同之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非合同之债依据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成立。

    3) 合同之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而非合同之债的发生具有法定性。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源:www.examda.com

    特定物之债实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二者的区别是:

    1) 在特定物之债中,债的标的物可以在债成立时转移,而在种类物之债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在交付时起转移。

    2) 在特定物之债中,如特定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债务人可以免除交付原物的义务。但在种类物之债中,如种类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债务人一般不能免除交付实物的义务。

    3.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交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而选择之债是指在树种交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二者的区别:

    1)简单之债的交付只有一种,而选择之债的交付有数种。

    2)选择之债须经确定之后才能履行,并且一经确定,即转化为简单之债。

    4.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承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负担。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假如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二者的区别:

    1)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不再是其所转让的债务的债务人,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仍然是全部债务的债务人。

    2) 在免责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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