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硕博网推荐:
美国斯特福大学IMBA学位班 ·美国瑞恩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博士学位班 ·美国加州州立大学PHD
·在职研究生·在职博士
首 页研 究 生在职博士在职研修MBA/EMBA高考频道自考成考报考指南招生动态热点动态名词解释合作疑问解答 资 讯IT 培 训教育新闻论文中心时事聚焦试题中心资格认证政策法规英语外语教育资源就业求职申硕在线视听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硕博网 > 资格认证 > 研究生 > 专业硕士 > 文章正文
民法辅导:无因管理及其效力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民法辅导:无因管理及其效力
  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题]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

  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来源:考

  2.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系李某组织人打捞出卖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下一篇:民法辅导: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199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199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199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问题]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

  答: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查看详情]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
    热门标签
    精品简章                          更多>>
    ·北京交通大学企业文化管理方向研究生课程进修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首经贸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究生课程班 ·国家统计局调查分析师认证及《调查与分析》 ·西北工业大学08年工商管理硕士(MBA)招生 ·中山大学岭院08MBA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 ·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MBA(秋季)招生 ·中南大学商学院发布2008年秋季MBA招生
    新闻热图                          更多>>
    ·研究生推荐免试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北大明年招研将全面收费·今年考研,复试难度增加·我校2006年申报教育部科研项目喜获丰收·校长徐显明教授主持召开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2008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指南·执业药师考试指南·2008审计师考试报名·2008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指南
    同等学历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