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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辅导:所有权保留买卖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民法辅导:所有权保留买卖
  刘某和王某是同村农民,刘某因无耕牛便向王某借用一头公牛耕地。在借用过程中,双方达成买卖该公牛的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该耕牛,在支付价款前,所有权仍属于王某。

  [问题]1.该合同关于王某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2.该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答:来源:www.examda.com

  1.约定有效。《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可见,本案中,刘某和王某约定在刘某支付价款前,耕牛的所有权仍属于王某的做法是正确的。

  2.该合同的生效时间为王某出借该耕牛时交付耕牛的时间。《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案中,刘某和王某在订立合同前,耕牛已为买受人刘某占有,因此,该合同的生效时间为交付该耕牛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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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李某作为承祖人与房主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王某私房两居室,期限为15年,租金每月300元。以后数次变更租金,至1996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1996年9月21日,王某因儿子出国,急需用钱,便与孙某签订借款协议,以两居室作抵押,借款20万元。王某到期未能还款,又与孙某协商将房屋作价20万元,冲抵债务,王某即通知李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此后,孙某通知李某,该房屋已归其所有,要求李某腾房。李某以无房可租为由,要求继续租赁。双方发生分歧,而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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