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1.请问,本案中哪个遗嘱是有效遗嘱?应按哪个遗嘱执行? 2.刘二是否有权拿回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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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个遗嘱都是在形式上及内容上有效的遗嘱,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本案中,被继承人刘天顺所立的三份遗嘱中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而不是以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因为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其证明力、真实性最强。因此,刘兰并不能主张执行最后一个遗嘱。
2.刘二无权取得公证遗嘱中在刘天顺死后归他所有的电视机。因为刘二、刘兰是刘天顺的侄儿、侄女,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刘天顺的法定继承人,而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他们取得遗产并不是基于遗嘱继承,而是基于遗赠。根据《继承法》关了遗赠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刘二在知道受遗赠三个月后才作出受遗赠的表示,已超过了法定期间,应视为放弃受遗赠。,而刘天顺又没有法定继承人电视机应收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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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与妻子在农村务农,独生儿子张利志已婚,与妻子杨静及小孙子小宝住在城里。1998年2月,恰逢农闲时节,张利志夫妇经商议,决定开车把父母从乡下接来小住数月,顺便也可帮忙照看其子小宝。不料在返乡途中,刚拿到驾照的张利志缺乏经验,不慎将车开下悬崖,待发现时三人全部丧生。张富夫妇听到消息后,伤心欲绝,于是草草变卖了张利志夫妇留有的全部财产加上存款合计4万元。现杨静惟一的姐姐杨宁提出,她也是杨静的继承人,要求继承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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