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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四讲-请求权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四讲-请求权

第四讲  请求权

  【简单例题】

  甲有某一古董车,被乙所盗,试就此简单常见的事例说明:

  1.甲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

  2.甲对乙得主张多种权利时,其关系如何?

  3.设甲于1年、2年或3年始找到乙而行使其权利时,乙得否以时效为理由,拒绝给付?

  【相关理论】

  一、请求权的意义及功能

    请求权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的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是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均须籍助于请求权的行使。

  二、请求权的发生及种类

    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而发生。依其所由发生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的请求权及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等。由是可知请求权乃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此点于债权及其请求权最须明辨。债权的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请求则为其作用。请求权虽因罹于时效而消灭,其债权尚属存在;债务人仍为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请求返还。

  债权上的请求权原则上于债权成立时,当然随之存在。其他请求权则多于受第三人侵害时,始告发生。兹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加以说明。甲有某画被乙所盗时,甲对乙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若该画又被丙所盗时,甲不得向乙请求返还,仅得请求损害赔偿。惟甲得对现无权占有人丙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其消灭时效重新起算。由此可知,物上请求权的功能旨在辅助所有权,以回复其被侵害前的状态。

  三、请求权竞合

    因同一原因事实而发生二个以上的请求权时,若其内容不同时,得为并存(请求权的聚集,Anspruchshafung)。其内容同一时,则发生请求权竞合(Anspruchskonkurrenz),由权利人选择行使之。

  【问题解答】

  为便于观察,先将上揭例题中甲得向乙得主张得请求权图示如下:

    |-债权   |-qq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甲  | 请求权-|                |-占有本身                       
↓-|        |-不当得利请求权-|
乙  |                         |-物之使用利益        
    |_物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关系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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