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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第二章、第三章第五节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2006年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第二章、第三章第五节

每次选举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或者等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人大代表的罢免:1)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2)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向该级人大提出,经该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人大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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