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注意:县级人大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含义:首先按居住状况划分。)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1)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注意人民团体只包括工、青、妇,社会团体是没有提名权的。)
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3到1倍。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5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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