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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第二章、第三章第五节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2006年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第二章、第三章第五节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1)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2)年满18周岁;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注意几点:1精神病人是有选举权的,但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不列入选民名单;2)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3)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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