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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二)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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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很多,主要包括海上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管道运输、及多式联运。司法考试中重点考海运部分。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一、提单运输(班轮运输)

(一)提单运输的概念(略)

(二)提单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运输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不包括实际承运人和持单人。在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谈判地位不平等。其表现为提单背面的内容是承运人单方面写的。

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但提单一旦签发以后,提单可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里的“第三人”包括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受让人。比如CIF合同,由于该合同是出口人办运输,那么出口方到原公司租船,在订舱位时,托运人和承运人已建立了关系。因此,二者是提单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可以对受让人起作用。其作用为:提单的受让人可以凭提单去向承运人求偿;实际承运人有请求运费的权利。

(三)提单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提单是班轮运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

1.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原因:(1)他们的合同在订舱时就建立了,是一个口头合同,而不在签发提单时建立的;(2)双方当事人的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

2.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在托运人手中提单只是初步证据而不是最终证据。在受让人手中,提单就是最终证据。

3.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具有流通性;承运人在目的港应向提单持有人或合法受让人交货。但承运人不知道自己的货物运到目的港以后会把它交给谁,除非是记名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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