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硕博网推荐:
美国斯特福大学IMBA学位班 ·美国瑞恩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博士学位班 ·美国加州州立大学PHD
·在职研究生·在职博士
首 页研 究 生在职博士在职研修MBA/EMBA高考频道自考成考报考指南招生动态热点动态名词解释合作疑问解答 资 讯IT 培 训教育新闻论文中心时事聚焦试题中心资格认证政策法规英语外语教育资源就业求职申硕在线视听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硕博网 > 资格认证 > 职业认证 > 司法考试 > 文章正文
法理学习题及解析(单选2)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法理学习题及解析(单选2)
法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

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

B。本题B项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其代表人物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B项就是这种观点的表述。A项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D项是古罗马学者盖尤斯的观点。注意不要望文生义,见到A项“法是一种历史现象”的表述就以为是历史法学派的观点。

25.下列有公法与私法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的?

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

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

D.“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这一段话是由列宁讲的。

C。A、B、D都是有关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正确说法。A项所指即是公法与私法划分学说最早提出者——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B项说的是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除了这种以法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的学说外,还存在法的关系主体标准说和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标准说。D项中的话是列宁所说,含义是社会主义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C项表述错误,诉讼法是公法而不是私法,故该项为应选项。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该条款所体现的是哪一原则?

A.属人主义原则

B.属地主义原则

C.保护主义原则

D.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之折衷原则

D。在世界各国采用四种法律对人效力的原则,即(1)属人主义原则,即法律适用以国籍为准,只适用于本国公民,无论其身在何处;(2)属地主义原则,即法律适用以辖域为准,不论是否本国公民;(3)保护主义原则,即法律适用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准,凡侵害本国利益者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均受追究;(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入主义、保护主义结合起来的折衷主义原则,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我国亦采用此原则。本题所引条文前半段是属人主义的体现,后半段则体现了属地主义,综合起来是体现了属入主义和属地主义之折衷原则的特点。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上一页  [1] [2]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
    热门标签
    精品简章                          更多>>
    ·北京交通大学企业文化管理方向研究生课程进修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首经贸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究生课程班 ·国家统计局调查分析师认证及《调查与分析》 ·西北工业大学08年工商管理硕士(MBA)招生 ·中山大学岭院08MBA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 ·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MBA(秋季)招生 ·中南大学商学院发布2008年秋季MBA招生
    新闻热图                          更多>>
    ·研究生推荐免试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北大明年招研将全面收费·今年考研,复试难度增加·我校2006年申报教育部科研项目喜获丰收·校长徐显明教授主持召开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2008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指南·执业药师考试指南·2008审计师考试报名·2008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指南
    同等学历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