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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生死之战—刑法篇(二)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司法考试生死之战—刑法篇(二)
的特殊主体。

  选项 A 考察破坏监管秩序罪与脱逃罪主体的差别。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范围略小于脱逃罪的,只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不包括嫌疑人、被告人这样的被关押的未决犯。法律这样规定大约是因为惩罚脱逃罪着重点在关押秩序;而惩罚破坏监管秩序罪着重于监狱秩序。选项 A 所列的主体实为脱逃罪的主体。

  选项 B 的错误在于:一是扩大了伪证罪的主体范围。伪证罪的主体只是“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而不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二是未限定“在刑事诉讼中”。

  选项 C 、 D 二选项涉及金融诈骗罪的主体范围,依据刑法规定,单位只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 200 条对单位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单位只对集资诈骗、票据诈骗和信用证诈骗负刑事责任。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不包括单位。

  应注意的问题:刑法的特殊主体在复习当中应当注意: 1. 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理解为当然包括自然人;而单位主体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理解为当然不包含单位主体。 2. 自然人犯罪主体中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问题属于总则关于责任能力、责任年龄的一般规定,特殊主体则属于分则各罪的特殊规定。对此应着重掌握:( 1 )不包含自然人主体的情形。( 2 )包含单位主体的情形。( 3 )特殊主体。因为这三种情形都需要用个案的方法掌握,所涉及的条文过多且考点分散,花太多时间记忆并不值得。因此可以大致了解,然后结合推理。通常自然犯(伦理犯)不包含单位主体,如杀人、抢劫、盗窃等;反之,涉及经济、环境等法定犯(行政犯)包含单位主体的可能性较大。特殊主体主要是记住常见罪名的规定,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的特殊主体的犯罪,比如刑法第 238 条非法拘禁罪除普通自然人之外还可以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刑法第 243 条诬告陷害罪,亦可以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且都是从重处罚,刑法第 244 条强迫劳动罪是单位犯罪,由用人单位构成,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刑法第 247 条暴力取证罪是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的等等。因为这涉及案件的侦查管辖归属于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此外,渎职罪、贪污贿赂罪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可以反向记忆这两章当中哪几个罪名不属于特殊主体即可,如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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