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硕博网推荐:
美国斯特福大学IMBA学位班 ·美国瑞恩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博士学位班 ·美国加州州立大学PHD
·在职研究生·在职博士
首 页研 究 生在职博士在职研修MBA/EMBA高考频道自考成考报考指南招生动态热点动态名词解释合作疑问解答 资 讯IT 培 训教育新闻论文中心时事聚焦试题中心资格认证政策法规英语外语教育资源就业求职申硕在线视听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硕博网 > 资格认证 > 职业认证 > 司法考试 > 文章正文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细解析3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细解析3
、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12条」 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13条」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 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 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14条」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 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 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第15条」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和本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16条」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第17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 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第18条」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 ,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4、减刑「第79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建议权)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决定权)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82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7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62条」 减刑、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
    热门标签
    精品简章                          更多>>
    ·北京交通大学企业文化管理方向研究生课程进修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首经贸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究生课程班 ·国家统计局调查分析师认证及《调查与分析》 ·西北工业大学08年工商管理硕士(MBA)招生 ·中山大学岭院08MBA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 ·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MBA(秋季)招生 ·中南大学商学院发布2008年秋季MBA招生
    新闻热图                          更多>>
    ·研究生推荐免试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北大明年招研将全面收费·今年考研,复试难度增加·我校2006年申报教育部科研项目喜获丰收·校长徐显明教授主持召开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2008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指南·执业药师考试指南·2008审计师考试报名·2008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指南
    同等学历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