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 形。
「第2条」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
(1)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第3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
(1)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2)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 年。
(3)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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