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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细解析3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细解析3

32、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三种)

「第77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a)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b)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存在“先并后减”、“先减后并”问题)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c)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75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86条」 撤销假释的法定情形: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不要求考验期内发现,但遵循87条追诉时效限制)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存在“先并后减”、“先减后并”问题)。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并不要求情节严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六节 减刑

33、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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