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诉条件
同民事诉讼一样,起诉和受理也是行政诉讼的开始阶段,起诉与受理阶段围绕的核心问题是起诉条件。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具备起诉条件,法院审查的也是起诉条件,最后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还取决于起诉条件。恰恰在此行政诉讼中有特殊的要求。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几个方面。
(一)一般条件
所谓一般条件,即指不管提起何种诉讼,也不管提出何种诉讼请求,都应当具备的条件。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原告适格。原告是诉讼程序的发动者,为了避免无谓的诉讼,起诉之人必须符合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责任的承担者,因而不可缺少,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明确指出所告之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是诉讼的核心,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决定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便法院审理,当然诉讼请求的提出也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一般条件即适用于任何诉讼或提起任何诉讼请求的条件。因此按照诉讼的一般常理即可掌握,关键在法院对起诉条件的对待。人民法院应对起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2)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3)对起诉条件有欠缺的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当事人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内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二)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是指诉讼时效,即诉权行使的有效期间。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两字以蔽之:多、乱。由于事关公民的诉权,因此应当引起重视。大致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期限与特殊期限。一般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适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起诉期限。特殊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承认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都包含两种情形:经复议的和直接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当事人的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当各单行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即特殊期限时,一般期限即不能适用。这时,当事人起诉,必须按各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行使诉权。直接起诉的一般期限是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一般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除上述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外,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涉及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也比较复杂,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许多补充规定:
2行政机关未交代诉权与起诉期限。交待诉权与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未向当事人交待诉权与起诉期限而耽误起诉期限的,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公民承担。故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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