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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九章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九章

第九章  刑罚的体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这是附加刑的特点。

3.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4.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5.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主刑比较

刑罚种类

期限

起算日期

数罪并罚

判决前羁押相抵

附加刑

缓刑考验期

享有的权利

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判决执行之日

3年以下

羁押1日折抵刑期2

可以

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判决执行之日

1年以下

羁押1日折抵刑期1

可以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判决执行之日

20年以下

羁押1日折抵刑期1

可以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

判决执行之日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

1. 判决确定之日起。

 

2.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之日。之前羁押的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内。

1.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下列情况是不必立即执行的

a.        自首、立功或有其他从轻情节。

b.        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

c.        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人激愤犯罪的或其他容易改造情节。

d.        有令人怜悯的情节。

e.        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

2. 死刑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

2.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3.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4.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a.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b.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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