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题目:
甲某以谈恋爱为名,将同村女青年乙某引诱至村外的高梁地里,强奸了乙某,乙某第二天向司法机关告发了甲某,甲某被抓获。甲某的亲属聘请了律师丙为甲某的辩护律师,律师丙在出庭前去看守所里探望甲某,发现甲某心情郁闷,愁容满面,于是律师丙忽然生一计,教唆甲某,让甲某在看守所里秘密伪造了多份“甲写给乙的求爱信”。在法庭上,律师丙手持多份甲某写给乙的求爱信,声称女青年乙某和甲当时确实是在高梁地里很真诚地谈恋爱,发生性行为是双方的一时激情所致,是自愿的,而且甲某在被告席上也表示,只要放了他,他就会娶乙;乙某听说甲要娶自己,信以为真,也当庭表示不再告了。搞的法官一头雾水,最后甲某被当庭释放。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律师丙构成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B. 律师丙构成妨害作证罪
C. 律师丙构成伪造证据罪
D. 律师丙唆使当事人伪造证据,构成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答案:C
考察知识点:刑法306条、307条
解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该罪是一选择型罪名,客观方面有法定的三种行为方式:
1, 直接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2,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3, 威胁利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
但“教唆”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包括在内(306条)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在本案中律师丙在甲某没有伪造证据的犯意时,“教唆”甲某秘密伪造了多份“甲写给乙的求爱信”,对此不能视为“帮助行为”,所以律师丙应定伪造证据罪(307条)。而不能按照“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处理。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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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四: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依据:
1、 超过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裁判;
2、 终审的裁判,包括二审的裁判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
3、 核准死刑或死缓的裁判;
(二)执行的主体:
1、 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
(1) 指挥死刑的立即执行;
(2) 罚金;
(3) 没收财产;
(4) 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
2、 监狱执行的案件:
(1) 死缓;
(2) 无期徒刑;
(3)&nbs...[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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