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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六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六
专题六: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特征:
注意区分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民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二)拘传:
拘传带有强制性,一次拘传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嫌疑人。
(三)取保候审:
1、 适用情形: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4) 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的。
2、 采用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有权采取。
3、 采取方式:
(1) 财产保;(2)人保
4、 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5、 取保候审的时间:12个月。
(四)监视居住:
1、 适用对象:
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完全相同。
2、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注意:比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增加了两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处;(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 监视居住的时间:
不得超过6个月。
(五)拘留:
1、 拘留的适用对象: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 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于上述的(4)、(5)两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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