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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34)——分则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34)——分则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41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 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最本质特征就在于行为人非法使他人的身体被强 制性约束在有限空间内,使其不可能支配自己的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可见,行为人是否采取暴力强制,是否捆绑以及拘禁在何处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注意在非法拘禁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亡的行为如何处理。根据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 定,对此种情形应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表明行为人对被害人伤亡主观上有所认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犯(注意,这里的伤残应当指伤害程度为重伤害,再者,这种情形只定故意杀人罪一罪或故意伤害罪一罪而非数罪)。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根据本条第2款之规定,应作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这里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因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故意的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
3为了索要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里索要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对此,上述《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作了明确规定,即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第238条的规定即本罪定罪处罚。
4注意非法拘禁是一个继续犯(持续犯),即该行为自开始至恢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期间内始终处于继续状态。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决定着行为的严重程度并进而决定非法拘禁罪与一般非法拘禁行为的区别,另一方面又影响着本罪追诉时效的计算,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其追诉时效。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32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对为 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绑架罪。绑架行为只是一种手段,行为人的目的在于以此向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索取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应当是向被绑架者的亲属、所在单位或其
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向这些人发出威胁,要求这些人满足其条件。
2绑架罪的行为方式,《刑法》第239条规定了三种:一是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二是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三是为勒索财物偷盗婴幼儿(即以婴幼儿为绑架对象的,仅以和平地偷盗甚至拐骗的方式即可构成绑架罪)。注意对于本罪的构成来说,只要查明行为人是出于上述目的,实施了上述绑架行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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