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 政 处 罚
在所有的行政行为的实施形式中,惟独行政处罚有单行的法律,对行政处罚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因此应当作为司法资格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行政处罚也是出题的重点。所谓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对行政处罚的把握,重点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原则
[考试大纲要求]
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权利原则)。
[内容指导] 行政处罚直接关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指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包括4个基本要求:处罚设定法定;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程序法定。作出处罚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上的公正,要求行政处罚无论是设定还是实施都要处罚相当。程序上的公正,要求实施处罚的过程中,处罚主体要给予被处罚人公正的待遇,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上所拥有的独立人格与尊严,同时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一事不再罚原则,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的处罚。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就已达到了惩戒的目的,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则是重复处罚,违背了处罚相当,有失公正。从操作层面讲,一事不再罚原则有两个要点:一是同一行为,二是同类处罚,同类当然目前限于罚款。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育,纠正违法,实现制裁与教育双重功能。根据这一原则,实施处罚时,对有关相对人主动削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于处罚。 保障权利原则,指在行政处罚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应让无辜的人遭受处罚,而必须让违法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罚,受到违法处罚的人得到补救。为保证其实现,法律赋予相对人在处罚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这些权利对于实施处罚的行政主体是一种义务,不能随意加以剥夺或限制。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行政处罚原则的内容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条体现。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考试大纲要求]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的设定权、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内容指导]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处罚有不同的分类。以对违法行为人的何种权利采取制裁措施为标准,行政处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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