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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及例题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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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原告,不告不理;被告;第三人;代理人。最特殊的是原告、被告,第三人稍具特殊性。

行政诉讼的原被告的恒定性:

a.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

b.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c.不允许行政主体起诉象征相对人或相关人,也不允许行政主体反诉。

1.原告:

(1)资格:要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即为权利义务关系。

(2)原告的确定:不考虑是否具备民法上的权利能力,而是考虑其能否独立承担财产性责任。

a.公民:

(一)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二)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随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c.利害关系人: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例如生猪屠宰场的案例)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受害人)。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d.相邻权人。

e.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与传统的法人理论强调人格的唯一性不一致,最高法院补充的司法解释认可,认为各方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提起诉讼,可联系专利复审中的主体问题)。

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认为,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外方的合法权益,单独以外方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不能受理,因为合资企业中的外方不是独立的法人

B.可以受理,因为外方依法享有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C.可以受理,但外方必须以企业的名义

D.可以受理,但是应当与中方一起作共同原告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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