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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八章第一节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八章第一节
第一节 申请与管理
申请复议的条件
符合申请时效。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有复议权的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不与行政诉讼冲突。在法定期间复议的不诉讼,诉讼的不复议。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注意:口头申请的没有要求申请人签字。】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提出申请的日期。
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审查申请的内容,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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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理与决定
行政复议的审理
被申请人无自行收集证据权。
被申请人的答辩
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机关发送的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书面复议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撤回复议申请
申...[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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