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二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党的 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机关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 规范格式的文书 ,是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 况的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 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 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 责公文处理工 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 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 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 的事项。
(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沟通重要情况。
(七)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三)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 批准等。
(十四)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 、标题、主送机 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 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注明文种组成,用 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 关名称。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
(二)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三)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四)紧急程度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 ”,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者 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 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八)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 型机关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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