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导游人员所在的相关旅行社也做了处罚规定。
1、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2、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给予警告直到责令停业整顿。
4、导游人世间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5、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6、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0000无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稻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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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区(点)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是指:设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自然景观或者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供旅游者观光、游览、休闲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接受旅游区(点)管理机构的委派,在核定的旅游区(点)服务范...[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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