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是指国家对导游人员进行管理的各种法规、规章的总和。
旅游业是当今世界上的第一大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旅游业的发展令世人瞩目;而导游则是旅游业的灵魂,是旅行社的窗口。旅游者往往是通过导游去认识一家旅游社、一个城市以至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因此,对导游人员进行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198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回国家旅游局曾发布《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行政法规的发布实施,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导游人员的工作内容、数量规模等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 1999年5月14日修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一导游管理法规的发布,为我国导游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完善了法规上的依据,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1.导游人员概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由上述导游人员的法定概念可见,导游人员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导游,例如,某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由其本单位熟悉旅游目的地情况的某人充任导游。在这里,某人虽然也为其单位员工导游,但其并不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所称的导游,因其并没有依法取得导游证,所以,依法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泛称的导游。
(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这一规定把导游人员是由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这一特性揭示了出来。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为他人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但是,只要其不是由旅行社委派的,尽管其也为他人提供向导、讲解服务,他也不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所称的导游人员。
(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所谓“向导”,一般是指为他人引路、带路,而“讲解’侧是指旅游者解说、指点风光名胜,至于“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种旅行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游住宿、旅程就餐等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服务。
2.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是世界上许多旅游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而且都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加以规定。依据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刚定,我国也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导游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导游工作在旅游业中所处的重要位置;同时,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可以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工作的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手段,可以保证和提高我国导游人员队伍的素质,为旅游者提供良好的导游服务,提高我国旅游业的产业形象。
依据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导游资格考试: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谓“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在我国,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取得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称定,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才可以参加导游资格考试。
(2)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接受过何等程度的教育,具有何种学历,是衡量一个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及知识文化程度的一个客观标准,也是从事某种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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