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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免费加点=赔偿?-导游资格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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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元旦期间,游客××一行十余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黄龙旅行团。由于适逢节假日,蜂拥而至的游客远远超出当地的接待能力,旅行社无论是在吃、住、行、游的安排上都不尽如人意。尤令众团友遗憾的是,由于黄龙下雪封山,使大家无法一睹黄龙的风采。旅行社为弥补众团友的损失,亦作为此次接待不周的一种赔偿,经全体团友签名同意,免费增加游览峨嵋、乐山两景点。客人加点游览完全程后,投诉旅行社,以“货不对板”为由,要求旅行社再行赔偿。

  案例分析: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理认为:旅行社以免费加点的形式对客人在参团过程中出现的“货不对板”现象作为赔偿的方法并不少见,只要是经客人同意,行程允许,且所加景点费用不少于赔偿金额,便可视为有效的赔偿,旅行社不需再另行对客人进行赔偿。
旅游质监部门就有关“货不对板”现象的赔偿规定作提示:
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1)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2)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 的违约金;(3)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 的违约金;(4)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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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国庆节期间,××等 6名旅游者参加由某旅行社组织的赴贵州省兴义马岭河的漂流旅行团。投诉者称:在出团之前已与被投诉方签订相关的合同,并按规定每人交付了旅行费用。但被投诉方未按合同承诺履行,一是在安排由南宁至兴义的列车上未能保证座位;二是没按合同安排马岭河下段漂流的行程;三是回南宁时全陪称有事未随团队返程,由于车上人多拥挤又无导游来管理,造成投诉者是站着乘列车返回南宁的,被投诉方存在有欺诈行为。××等 6人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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