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实地核查)。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审查的理由和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将申请人姓名、执业资格以及执业经历等情况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10天。
4、公示无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合伙人或股东资格证明。
(四)申请人及提供证明材料的事务所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相关事务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调查核实,给予行业惩戒,并记入诚信档案。
申请设立事务所,有以上情形的,自调查核实之日起6个月内省注协不再受理该拟设立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资格申请材料。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管理
注册会计师证书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有效证件,经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注册会计师证书(包括印章)除年检、业务检查、换证等特殊情况暂时由事务所保管外,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妥善保管。
(二)注册会计师变更事务所时,应及时办理转所手续,由省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证书所列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注册会计师离开事务所后,原所应在5日内将其离所情况向省注协报备,以便省注协对离所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管。注册会计师离所满六个月以上未加入其它事务所的,应报告省注协,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交省注协暂存,待找到接收事务所并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后,方可取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
(三)注册会计师通过年度检验时,省注协在证书所列栏中加盖“年检专用章”。
(四)注册会计师年检不合格,或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证书的,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应由省注协扣留或收回。
(五)注册会计师证书遗失需补办,应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所在事务所提出补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申请报告,并附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由省注协向财政部申请补办证书。
五、非执业会员管理
(一)非执业会员的管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1、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
2、 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注册会计师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上交省注协。
1、离开事务所,专职从事其它行业工作的;
2、年检未予通过的(但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者除外)。
(四)省注协受理会员申报工作为每年五月、十月的前10个工作日(公休日除外)。
(五)申请会员应报送的材料:
1、已按规定填报了符合要求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4);
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审核后即退还申报人);
3、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非执业会员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会员申请退出本协会的程序是:会员本人提出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书,报省注协注销后,即被认为退会有效。
(七)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注协收回其会员证书并取消会员资格: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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