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0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办发[2007]130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0号)要求,现将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范围
从事财务会计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2〕36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的要求,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勤政,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2.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规定的考试成绩,并在有效期内;或符合《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规定的免试条件;
4.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或符合《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规定的免试条件、《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规定的暂不参加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的条件。
(二)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会计师或经济、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评高级会计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的,所学专业应是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在取得学历后要继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符合上述第2、3项中规定的相应资历要求。
2.不具备上述学历或任职资历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会计师等资格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且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度考核为优秀,并同时具备下列(1)、(3)或(2)、(3)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可破格申报考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其中获得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考评:
(1)承担省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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